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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施救费等损失合计1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51047.78元;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鉴定费、住院卫生用品及辅助材料等损失953.55元,已垫付3271.62元; 上述二、三项经折抵后,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48729.71元,支付被告***2318.0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