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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文欣阅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网文欣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公证费100元; 二、被告北京网文欣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损失32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原告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17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网文欣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两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