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二○一九年四月签订的《主机托管合同》于二○一九年九月九日解除; 二、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二○一九年五月及二○一九年七月的服务费用十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元及相应滞纳金(以十三万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二○一九年九月十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二○一九年八月的服务费用十二万三千六百零三元及相应滞纳金(以十二万三千六百零三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二○一九年十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二○一九年九月一日至九月九日的服务费用三万四千四百零七元及相应滞纳金(以三万四千四百零七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两千八百三十九元(广东唯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预交),由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