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989.6元(已扣除其为原告垫付的1万元); 二、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314.12元; 三、原告***在得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赔偿后应将被告***垫付的1000元返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8.84元减半收取1134.42元,由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