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2日达成的关于德安县森林宾馆家具定作合同。 二、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定金27668.2元。 三、原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家具货款275004元。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交付相应的家具并完成安装(详见附件清单)。 四、驳回原告江西国投开元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06.4元,保全费2420元,计18726.4元(原告已付),由原告承担。反诉费4340.14元(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承担3255.02元,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承担1085.12元,原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江西福得来家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