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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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1720000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在建设银行成都春熙支行账户,账号:51×××53;2、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成都锦江支行账户,账号:43×××98;3、被申请人在成都银行百花潭支行账户,账号:37×××12)。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志达欣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