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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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西和县刚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上述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西和县刚泰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