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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万源分公司
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蓉垚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蓉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归还欠款226815.06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7年3月10日起按照月息1.2%的标准向四川蓉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蓉垚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6000元;

三、驳回四川蓉垚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2元,由达州市通川区金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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