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射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残疾辅助器具200.00元、后续各种费用(二次手术)7500.00元、交通费300.00元、住院医疗费【19071.82元-医保报销12581.36元-商业保险共报销2253.05元】4237.41元、门诊医疗费710.00元、护理费【77日×102元/日】7854.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20日×30元/日】600元、营养费【90日×30元/日】2700.00元、残疾赔偿金【20年×30727元×0.1】61454.00元、误工费【180日×96.7元/日】17406.00元、鉴定费用1800.00元、精神抚慰2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罗一果在原告***受伤时年满16岁另6个月,原告***误工费计算180日,折算6个月,罗一果只能计算1年,21099.1元/年×1周岁÷2人】1054.95元×80%)84652.76元。 二、由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检查费225.00元、交通费120.00元。 三、由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精神抚慰2000.00元。 以上一、二、三项合计由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86997.76元,品迭由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原告***18627.00元外,还应由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68370.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495.00元,由原告***负担95.00元,被告四川华纺银华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