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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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 四川众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方盛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方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借款本金973338.7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垫款本金1973338.7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16年5月29日;以垫款本金1173338.7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以垫款本金973338.7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成都方盛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支付律师费4293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6818元,由原告负担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江汉支行873元,被告成都方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5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