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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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 成都东隆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按月利息2%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其中50万元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另50万元从2014年6月19日起计算,20万元从2014年8月31日起计算;10万元从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成都东隆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东隆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四川立森园林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成都东隆实业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