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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之内向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拆除工程劳务费X元、变更运距劳务费X元,共计X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鉴定费X元,由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被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或者直接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