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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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超付劳务费631794.12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2.00元,由原告四川嘉盛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2.00元,被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