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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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祥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购车款本金人民币7.4万元;并从2017年9月14日起支付以7.4万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另在被告交付欠款之时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万元。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为84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