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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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南宁西路支行 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贷款本金31933521.27元及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ll072313.67元、复利3255259.99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就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附件一《抵押财产清单》,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为曲市马工商抵登字(2014)0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1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云南云翔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