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西安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鸿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翔、贾飞温、张杰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鸿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翔、贾飞温、张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履行债务的义务。西安助行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在发现陕西鸿基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贾飞翔、贾飞温、张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