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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正宁县融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正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正宁县融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对下欠工程款1409845.88元预留195000元保修金后支付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14845.88元,并对工程款1214845.88元自2018年1月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付利息;预留的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被告正宁县融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正宁县融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保障金25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判决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0元,由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20元,被告正宁县融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18000元;鉴定费50000元,由原告陕西秦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被告正宁县融光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