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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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29.31元及至2019年10月21日前利息5711.23元,并支付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3.4%计算的利息和50%逾期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