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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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兴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该本金从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按年利率10.12%、从2019年3月2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起按年利率15.18%计算的利息和罚息(包括已付的13513.4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