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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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农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磴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农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番茄原料款354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农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