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农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磴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农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番茄原料款109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由被告内蒙古中南食品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农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