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神舟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708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西神舟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12,000元; 三、上诉人山西神舟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神舟汽车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8,3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止;以265,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止;以21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四、上诉人***对上诉人山西神舟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全部义务后向上诉人山西神舟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6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80元,均由上诉人山西神舟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