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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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22000元、违约金64400元、代理费10000元共计39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00元,保全费26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