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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代为支付的保险金39167.7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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