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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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行天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拜城鼎元牛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行天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75140元(本金327000元,违约金47500元,差旅费640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收取3489元,原告***承担30.97元,被告新疆行天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458.03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