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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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执124号 邓莉娟: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14民初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二O年三月三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三月九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苏臻二审诉讼费3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苏臻已履行二审诉讼费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