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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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900000元、利息37093.23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合计937093.23元; 二、被告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900000元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新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13.213125‰计息); 三、被告***对第一、第二项所列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昌市房字第00225876号房屋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原告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第一、二项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72元,由被告新疆鑫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