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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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坤新动力房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德坤新动力房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558686.62元; 二、被告新疆德坤新动力房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本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日期之日止,以558686.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驳回原告新疆德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付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712459.5元,判决给付标的558686.62元,占争议标的的78.42%。案件受理费10924.6元,本院减半收取5462.3(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动力公司负担78.42%即4283.54元,由原告负担21.58%即1178.76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被告新动力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