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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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彭信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 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18.5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5.9374995‰计算,从2019年10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