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211092.75元,本息共计561092.7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7元,原告宁夏盐池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共同负担9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