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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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金伟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以上财产保全中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限于607406.25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