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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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经济损失76443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承担11466.45元,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5865.8元,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644.3元,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11466.4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0元,由***负担100元,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负担130.5元,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元,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元,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负担130.5元。 评估费2000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负担300元,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负担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291元,被上诉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被上诉人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元,被上诉人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负担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