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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华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
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3民初17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经济损失76443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承担11466.45元,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5865.8元,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644.3元,焦作西部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承担11466.45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0元,由***负担100元,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负担130.5元,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元,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7元,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负担130.5元。

评估费2000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负担300元,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负担3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安居物业管理处负担291元,被上诉人焦作市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被上诉人焦作全心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4元,被上诉人焦作西部产业集聚管理委员会负担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1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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