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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定期房屋租赁关系;

二、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中心一期1号楼1436.74平米房屋;

三、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房租及使用费、电梯费共计1278475.56元,违约金127847.56元,合计1406323.12元,2018年11月1日后的房屋使用费、电梯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8元,公告费1100元,合计10948元,原告宁夏高新软件动漫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元1948元,被告宁夏森木隆节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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