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金泰橡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款人民币260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0400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7-09-20
发布日期 2020-10-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