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4478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34647元。 (上述款项汇至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 三、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30000元。 四、原告***、***、***、***、***获得上述赔偿款后返还被告***30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2元,减半收取5611元,由原告***、***、***、***、***负担1122元,被告***负担1683元,被告***负担28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