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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绍兴永达无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家沁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卡信用卡本金126047.82元,截止2020年3月31日利息1641.99元,违约金1341.24元,手续费1888.9元,合计130919.95元,并支付欠付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不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内对被告绍兴家沁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号牌为浙DV××××机动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8元,财产保全费1175元,合计4093元,由被告***、绍兴家沁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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