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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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盛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正昊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31119.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31119.93元为基数,其中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9元,减半收取1779.5元,由被告沈阳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