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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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借款本金264011.0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20年1月9日前的利息为26899.01元,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加收50%即年利率7.717%计付); 四、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上述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则以拍卖、变卖被告***抵押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锅炉三新区315栋1单元6层3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芦家支行。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本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