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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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美吉化学有限公司 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苏州美吉化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26114.25元及利息(以426114.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美吉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9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847元,由被告江西胜富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