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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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唐山曹妃甸三合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三合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元484247元,并以该人民币4842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唐山曹妃甸三合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人民币32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0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三合顺路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