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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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 南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09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460元; 三、驳回上诉人江西艺元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元,共计5442元,由上诉人宜春市中新房凯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721元,由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