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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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王弘王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禹阳司法鉴定所 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盛农农资经销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 二、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某、韩某2经济损失1265264元; 三、驳回张某、韩某2请求赔偿购种款31800元、育苗费及运苗费11155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某、韩某2对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盛农农资经销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6元,由张某、韩某2负担3742元,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负担28634元。公证费20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