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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鄂尔多斯市王弘王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禹阳司法鉴定所
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盛农农资经销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7)内0802民初6147号民事判决;

二、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某、韩某2经济损失1265264元;

三、驳回张某、韩某2请求赔偿购种款31800元、育苗费及运苗费11155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某、韩某2对临河区白脑包镇丹达盛农农资经销部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2376元,由张某、韩某2负担3742元,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负担28634元。公证费20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长治市方兴种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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