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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宁波市新庄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宁波市新庄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3600.6元; 三、被告利辛县宝赛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新庄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28624.4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宁波市新庄物流有限公司的指定账号,户名:宁波市新庄物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北仑区支行霞浦分理处,账号:39×××76;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被告利辛县宝赛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7元,被告泉州市鑫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松岗支公司负担2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利辛县宝赛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各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