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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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宏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界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4赔偿款362646.13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赔偿款23109.98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44000元; 四、驳回原告***、***、***、***、***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8元,减半收取4204元,由原告***、***、***、***、***4承担715元,被告***承担3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