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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迎耀经贸有限公司 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丰正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鲁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盛世建安有限公司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东迎耀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山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垫付的租赁站场地租赁费41975元; 二、驳回被告山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驳回原告山东迎耀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02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原告山东迎耀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原告山东迎耀经贸有限公司负担849元,被告山东君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9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