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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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02民初3543号之一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 负责人:熊延益。 委托代理人:吴敦铎。 被告:***。 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2020年10月9日依法向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敦铎送达了开庭传票,2020年10月22日,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剑 审判员王典平 审判员章凯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温知新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