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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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安阳市东宸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812.34元(含被告***垫付原告***3000元,执行时予以扣减,直接支付给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89元,减半收取计549.95元,由原告***负担234.95元,被告***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