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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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97,2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1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