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黔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金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黔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由被告贵州黔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订金及损失47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由被告贵州黔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75元,由被告贵州黔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黔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