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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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梁山一通汽车货运有限公司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群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80822.11元。 二、刘军继承人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304100.63元的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金湖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账号:10×××78)。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70元,被告***、宿迁市群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726元,被告***、***、***、***、***负担3774元,四原告负担8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